因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被拒,法考生林颖一纸诉状将福州市司法局告上法庭,2022年10月9日,她等来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撤销了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于今年6月作出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判令福州市司法局重新处理原告林颖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据财新10月27日报道,福州市司法局不服一审判决,已于10月17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前,林颖将福州市司法局告上法庭。其诉称,根据2020年7月司法部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一条报名条件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林颖称,2015年自己自考进了江西一所学校,于2020年7月完成所有考试科目,并已全部合格,确系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于是报名参加该考试,客观题考试以211分通过全国线。
根据规定,客观题考试成绩可保留至下年度有效(即2021年度)。2021年12月,林颖参加了主观题考试,并以111分通过考试。
2022年2月16日,林颖向福州市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其称,核发证书的期限为50个工作日,但福州市司法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该通知书提到,经审查,林颖系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留成绩人员,但林颖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不符合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林颖提交了2020年12月因疫情居家隔离而无法申请毕业的证明材料,但林颖于2020年7月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符合2020年9月的毕业申请条件。林颖因自身原因未关注到2020年9月的毕业申报相关信息,不属于未在报名考试当年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合理事由,因此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故不予受理。
但林颖称,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于2020年8月12日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全省自学考试毕业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2020年6月符合申领毕业条件的延期至2020年9月申领,因此,当年9月的毕业申报期间,只有在上半年完成所有考试科目的学生才符合毕业申请条件,而自己当年7月份才完成毕业论文,按照惯例应该于当年12月批次申领毕业证书。
根据2020年江西省教育考试院12月份申报毕业事宜的公告要求,完成规定的考试科目,修够学分即符合毕业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自考生需要于2020年12月15日至17日期间亲自前往学校办理毕业申报,逾期不予办理。
但因疫情防控,林颖在四川居家隔离14天,因此未能如期前往学校办理毕业申请,延迟至2021年6月才取得毕业证。
林颖认为,居家隔离是不可抗力因素,且福州市司法局也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该隔离确系合理事由,因此应该给自己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公告,可以确定2020年9月进行的毕业申报系原为2020年6月即应开展的毕业生审核工作,即使林颖在2020年9月时已满足毕业条件,但其是否可在2020年9月进行申报仍应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予以确定。且根据规定,每年毕业申报的时间为6月和12月,按照惯例也均如此,故不能苛求林颖必须于符合毕业条件即2020年7月后即时刻关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公告,其未关注到2020年9月的毕业申报相关信息并非其自身原因。
此外,法院确认林颖居家隔离属于未在报名考试当年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合理事由,确认林颖于2022年2月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已满足申请的实质条件,并认为林颖径行报名不存在过错,在2021年1月至10月将近一年的时间中,司法行政机关也未要求该类考生中符合客观题成绩保留人员提供毕业证书信息,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存在过失,遂作出前述判决。
财新报道显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林颖联系了福州市司法局,对方称需与福建省司法厅开会研讨,并将情况上报至司法部。林颖称,自己随后联系了司法部,被一名工作人员告知未在2020年取得毕业证,不符合法考报名条件和法律职业资格证颁发条件。这名工作人员还建议林颖尽早重新报考法考。
此外,司法部法考事宜咨询电话回复财新称,此前没有遇到过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建议询问福建省司法厅。
对于该案,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杨高州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朱久林律师向“法度law”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杨高州律师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判决释法说理透彻,判决有法理也有情理,充分回应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观点,且说理部分明确原告林颖符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条件,避免了行政程序空转。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定职权、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不存在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如果违反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以,本案中仓山区人民法院虽然通过全方面的论证,认定林颖符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条件,但是在判决结果中却并不能直接判决福州市司法局受理林颖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只能判令其重新处理。
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形,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行政机关以A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者决定,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以A理由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撤销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该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者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但是,行政机关又会以B理由,重新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者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只能另行起诉。如此,造成了程序空转,浪费了司法资源。
本案中,仓山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全面论述,且明确了林颖符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条件,最大限度的避免程序空转,保障了林颖的合法权益。
目前,因福州市司法局对仓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那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结果之前,仓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如果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仓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福州市司法局就应当履行仓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逾期不履行的,林颖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朱久林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作为民事免责事由。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属于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疫情当前,由于配合防疫政策导致无法按期拿到毕业证书应属正当理由。被告作为当地司法局应当在新形势下灵活执行相关规定,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更好的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无小事,资格考试不能误。当各类资格考试遭遇疫情防控,难免会令考生一筹莫展。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体现了法理和情理的融合,诠释了公共管理中的民生情怀,也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思路——把疫情防控扛在肩上,也要把民生需求放在心上。
来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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