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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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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民法的复习偏重于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才能够学会融会贯通。唯学小编应广大考生需求,特整理了民法法条中《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以供考生参考:

1.概说

1)民法基本原则之含义

2)民法基本原则之适用范围与主要功能

2.平等原则

1)依据:《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解读: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可能性)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现实性)

《物权法》第3条第3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民事权利平等的受到保护

《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解读:

(1)自己行为: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自己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内容;自己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形式;自己决定是否处分的自己的权利和选择权利救济方式。

(2)自己责任: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引申: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关系。

4.公平原则

1)依据:

(1)前述《民法通则》第4条

(2)《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解读:利益均衡: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中。

(1)合同法领域显失公平行为的可撤销性。

《合同法》54条第1款第2项。

(2)合同变更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1)依据:

(1)前述《民法通则》第4条

(2)《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解读:

(1)条款位阶的最高性。

(2)为法院主动干预民事活动提供了依据。

(3)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含义: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体现:

(1)《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物权法》第40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5)《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6)《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唯学网温馨提示: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所以考生一定要掌握重点,认真复习。唯学网致力于为考生提供第一手的教育资讯与院校教学服务,因此考生如若获知其他关于更多国家司法考试的所有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唯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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