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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师政策: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统计师政策: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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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6:07

统计师考试

统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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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学网小编提醒:统计师要复习的知识和内容是相当多的,统计学本身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学科,大多数人最头疼的问题应该是,对于一批数据,不知道到底应该选用什么方法。真正的统计高手,至少应熟悉传统统计学理论,了解最新统计学进展,经常应用统计学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希望参加统计师考试的考生都能有各自的复习方法,最终顺利通过统计师考试。

关于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

为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现将《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试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试办),负责研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实施工作。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福建省为公务员局,下同)、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二)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当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或者通过网络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的统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的,须报全国统计考试办批准。

第十一条 全国统计考试办确定每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试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达到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机构,负责核发符合本地区参加评审的使用标准的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辖区范围内本年度的评审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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