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从查处机制上,进一步保障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有关人员违法了,也查实了,该给处分,但是处分起来非常难,原来一直是这样,不容易落实。这次修改统计法规定了一个机制,因为统计违法行为主要由统计机构来调查,他们在调查过程中认为应当给有关人员处分的,就有权力同时也有责任提出处分的建议。因为很多是统计机构管不着的,地方的领导干部,一个县的县长,一个市的市长,统计局管不了,他并没有处分权,按照现在统计法规定,连处分建议权都没有,很多情况下很难落实这个处分。
这次修改统计法新增了一条非常有分量的规定,这是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他们新加的一条。新《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该规定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将有利于发挥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中的作用;并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从机制上保障对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4、有些人为了迎合某些领导人的意图,私自篡改统计数据,对他们的处罚是否会更严重一些?
一个调查对象被迫弄虚作假是一种情节,主动迎合上面的有关要求,这又是一种情节。所以在统计法里也规定,对于一般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给予5万元以上到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一般就是警告、记过等,有很大的区别。
5、《统计法》对各级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提出了哪些要求?
首先作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坚决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法的执行首先是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工作。人大立法机关制定统计法的第一位考虑是这部法律是管统计局和其它统计机构的,统计机构是统计数据的生产者,统计数据准不准,是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来做的,首先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管住管好,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按照法律办事,如果严格实行这一条,那统计数据就有基本保证了。
各级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统计法》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个不得",不得编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要求任何机构、任何个人编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这"三个不得"是基本的,也是根本的要求。
还有很多很多规定,都是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说的,比如说调查项目的审批,怎么把审批关把好,让统计调查项目设计得更加科学、精简、高效,通过更少的调查项目、更少的调查对象、更低的调查频率来获得尽可能多的统计信息,获得尽可能准的统计信息,这是统计机构的一个基本职责。
6、《统计法》中,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要对录入、审核的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的一致性负责。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你要履行审核职责。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要承担责任,要被处分。调查对象报来数据,首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履行审核职责,看它准不准,有没有什么逻辑上的矛盾,和相关指标是不是衔接,和他以前的数据比起来是不是有畸高、畸低的情况,是不是有大的起伏,如果有这种情况就要询问到底是什么原因,如果一查确实是这么多那就放心了;如果一看,是调查对象的问题,确实是工作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出了问题要责令改正。这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权力和责任。
7、统计调查项目如何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