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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政策制度常见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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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关系是什么?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7.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各条款由谁进行解释?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8.执业药师资格认定是怎么一回事?

1994年和1995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关键岗位的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经考试直接给予了资格认定,并发给资格证书。其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中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获得省(部)及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及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

(4)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十年以上;

(5)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下一步国家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拟按上述条件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9.什么是执业药师执业单位?

凡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为执业药师执业单位。

10.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是医药事业适应“两个根本转变”,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制化建设,加强宏观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药体制改革,特别是药品分类管理的战略性措施。

(2)是医药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化管理,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

(3)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医药市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大措施。

(4)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国际互认,使中国医药走向世界的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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