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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违法执业不能超三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违法执业不能超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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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 13:29

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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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学网小编提醒: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6日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这是继该草案去年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后,进行的第二次审议。该草案规定了违法职业三次注销执业证以及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门槛,毕业生也要考试等相关内容:

北京8月26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二审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对草案修改情况作了说明。据悉,二审稿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加强对执业注册的监督,规范注册评估师的执业活动、强化其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

草案强化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草案规定,参加评估师“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依法撤销其注册。”草案还将原来的第六章“自律组织”的章名修改为“行业协会”,并将这一章与第五章“行政监管”的顺序作了调整。

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有本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由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注册评估师因违法执业被记入信用档案累计至三次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注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注册评估师门槛提高专业毕业生也要考试

<关注资产评估法修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这是继该草案去年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后,进行的第二次审议。

与草案初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一个突出特点是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要求,将更多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下放。二审稿还提高了注册评估师的准入门槛,删除了免试规定。

如草案初审稿第十条和第十三条明确,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无论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还是执业注册后的执业证书,都需由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对此,草案二审稿修改明确,注册评估师在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获准注册的,也由有关资产评估协会颁发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注册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一样,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制度。草案一审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完成经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资产评估专业课程,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免试相关科目。”

对这一规定,有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注册评估师的准入应从严掌握,不应对一些人员规定免试。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规定。

此外,针对有意见和建议提出应加强对注册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范,强化其义务和责任,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明确:“注册评估师应当按照其注册的专业类别执业,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

唯学网小编认为,大家不要小看这次修改资产评估师法案,这是又一次将该考试提升为一种严格准入的国家级考试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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