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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政策:继续教育制度(3)

资产评估师政策:继续教育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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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15:20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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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班实行考核、考试制度。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地方协会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当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对于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进行公告:

(一)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由各地方协会制定,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二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及见习会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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