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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讲义:证券市场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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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革开放后的证券市场

(1)探索起步时期(1978-1990年)。

(2)初创时期(1991—1996年)。

快速发展时期的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市场规模扩大,发行方式多样化。

第二、债券市场品种多样化,发债规模逐年递增。

第三、建立全国性统一有序的证券交易所市场。

第四、催生和培育一大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证券中介机构。

第五、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

第六、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这一时期,在证券市场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上市后行为不规范;证券二级市场投机性强、股份波动大;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多头管理现象;证券市场法规建设跟不上市场发展等。这一期间,还出现了国债期货“327事件”和对国债回购市场违规现象的清理整顿。

(3)规范调整时期(1997—1998年)。

1997—1998年,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证券市场投机气氛过浓等原因,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监管机关将整顿和规范摆在首要地位。主要表现是: 第一,颁布、实施了规范证券市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一阶段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的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少见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以及对股票、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基金的管理等。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列出了证券犯罪的内容,对隐瞒或编造虚假内容、提供不实的财务报告,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将依法严惩,从而结束了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无确切审判依据的现象。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颁布,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对规范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对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这一阶段,中国证监会对严重违反证券法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它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做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实行市场禁人等行政处罚,对违犯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这些处罚措施的出台,对市场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第三,理顺了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4)规范发展时期(1999年以后)。

第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第三,改革完善股票发行制度。

第四,规范扶持证券经营机构。

五、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大致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表现为行政管制下的完全可控的对外开放,开放领域基本涉及市场的各个方面;第二阶段则将表现为适度控制下的半开放状态,主要表现为外资进入市场的资格条件将逐渐由软约束向硬条件过渡;第三阶段则是国际惯例下的完全开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尚处于第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开放,主要是围绕以下两个方面来展开的: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

在利用股票市场筹资的同时,我们也越来越重视依赖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截至2004年10月,财政部累计发行外币债券22笔,金额超过110亿美元,集中于美元、日元和欧元三个币种,没到期余额约87亿美元。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中国证监会自1992年10月成立以来,一直重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至2004年10月14日止,已相继与24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26个监管合作备忘录。中国证监会在1995年加入了证监会国际组织,并在1998年当选为该组织的执委会委员。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承诺,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及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的申请可由证券交易所受理;新建合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承销业务公司的设立办法也已制定完毕,中国证监会近期可以受理有关申请。 2002年7月,为了兑现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以适应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的需要;2002年11月接纳日本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为首席特别会员,批准日本内藤证券直接申请B股席位。2002年一系列涉及对外开放的重大法规和办法的接连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出现了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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