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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政策:执业检查和法律责任

注册咨询工程师政策:执业检查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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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6:38

注册咨询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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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学网小编提醒:注册咨询工程师的检查这个不叫年检,应该是三年一次的继续注册,继续注册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本文对注册咨询工程师的执业检查做了详细规定,考生认真阅读,在拿到该证书后,认真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希望本文对注册咨询工程师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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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执业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咨协会负责组织各初审机构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执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执业检查内容包括: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 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当年不予登记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三十九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要求改正或根据行业自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申请;

(二)在受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咨协会通过中国工程咨询网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视同取得水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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