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海关规章仅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细化及制定实施的办法。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9)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
(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2)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3)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4)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核准;
(5)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审批;
(6)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7)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8)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这是海关总署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办下列事项:(1)对海关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登记、评估;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收集、汇总、处理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
(3)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
(4)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总署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各级海关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宜;
(5)对各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协调各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工作等。
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这是各级海关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办下列事项: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承办收集、汇总、上报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等事宜;
(2)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
(3)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隶属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
(4)承办或指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应诉事宜;
(5)对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事宜等。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海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2)审查与决定
海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并当场制发决定书,加盖海关印章,注明日期,同时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3)变更与延续
①变更。在取得海关行政许可后,因拟从事活动的部分内容超过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海关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或者是发生其他变化需要改变海关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的,被许可人可以在该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海关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
②延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