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1)听证的准备
①听证的通知。海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 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海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但是资格授予、资质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海关告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经海关通知仍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海关应当在有关行政许可档案中进行书面记载。
②确定听证主持人。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部门应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活动。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1~2名听证人员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为记录员。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应当在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中指定,并应遵循海关行政执法中的回避制度。
(2)举行听证
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记录员的身份、职务,宣布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并核对其身份,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人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秩序。
③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④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进行总结性陈述。
⑤听证主持人宣布昕证结束。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海关工作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特别程序
对在进出境活动中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1)赋予公民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其他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应当举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2)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资质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审查、评定结果,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四)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
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在海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但应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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