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走私行为的构成特征
走私行为的构成特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违反的法律。走私行为违反的是《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二,走私的目的。走私行为的目的是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第三,走私的行为特征。走私的行为特征是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或者擅自在境内销售等。
第四,走私的对象。走私的对象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或者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等。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范围及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A.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该项行为要以走私行为论处,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必须明知收购的货物、物品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
二是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走私人,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即所谓的“第一手交易”,如果不是直接向走私分子收购走私进境的货物、物品,而是经过第二手、第三手,甚至更多的收购环节,则不能以走私行为论处;
三是收购的行为是非法进行的。
B.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该项行为要以走私行为论处,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区域,行为人必须是在特定的区域,即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如果是在内地运输、收购、贩卖,则不是本项规定的以走私论处的行为;
二是行为方式,即运输、收购、贩卖;
三是运输、收购、贩卖的对象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是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
四是在上述特定区域运输、收购、贩卖上述货物、物品,必须没有合法证明。
“合法证明”是指船舶及其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②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特征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了上述两项以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这些行为不具有典型的走私特征,但这些行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为走私货物、物品提供了销售、流通渠道,成为完成走私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违法性质、危害后果与直接走私行为相近,因此,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行为,海关法规定应当按走私行为论处。
(3)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的行为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