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4.1考试内容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种。
4.2焊工应先进行基本知识考试,在取得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4.3基本知识考试范围如下:
(1)船舶及海上平台焊接的特点;
(2)常用弧焊设备及工具的使用与保养;
(3)电弧焊的焊接工艺与操作技术;
(4)船舶及海上平台结构用钢的基本知识和焊接特点;
(5)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的有关知识及其合理使用与保管;
(6)焊接应力与变形及其影响因素和预防措施;
(7)船体和海上平台结构的焊接工艺;
(8)焊接缺陷及其检验方法;
(9)焊接安全知识;
(10)船体焊缝代号及其标注方法。
4.4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如下:
(1)船舶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见表4.4(1)。
(2)船用锅炉及受压容器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见表4.4(2)。
(3)海上平台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见表4.4(3)。
(4)按表4.4(1)、表4.4(2)或表4.4(3)进行考试的合格焊工,其适用的工作范围,可作相互替代,替代范围如下:
①表4.4(2)中的Ⅰ、Ⅱ、Ⅲ类焊工,可替代表4.4(1)和表4.4(3)Ⅰ、Ⅱ、Ⅲ类相应厚度和科目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②表4.4(3)中的Ⅰ、Ⅱ、Ⅲ类焊工,可替代表4.4(1)Ⅰ、Ⅱ、Ⅲ类相应厚度和科目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③表4.4(1)中的Ⅱp和Ⅲp的焊工,可替代表4.4(3)中的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④表4.4(2)中的Ⅰp、Ⅱp、和Ⅲp各类别的焊工,在相应的壁厚和科目的条件下,可替代表4.4(1)中的Ⅰp、Ⅱp和Ⅲp及表4.4(3)中的Ⅰp和Ⅱp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⑤表4.4(3)中Ⅰp的焊工,可替代表4.4(1)Ⅰp中相应壁厚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表4.4(3)中Ⅱp的焊工,可替代表4.4(1)中Ⅰp、Ⅱp和Ⅲp所有类别所规定的适用工作
范围。
⑥表4.4(3)中Ⅲp的焊工,可替代表4.4(1)和4.4(2)中所有类别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4.5定位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要求,见附件五。
4.6 除非母材另有要求,试件在焊接前后,均不得作任何处理(包括热处理、锤击、预热等)。
4.7焊接电源,可用直流,也可用交流。
4.8 立焊的焊接方向应由下向上,平焊、仰焊和横焊的焊接方向应始终一致,不得变更。
4.9管子考试合格,可免去相同类别试板的考试。
4.10 自动焊工、半自动焊工,若从事手工电弧焊操作,应按手工电弧焊工要求进行考试。
4.11 考试过程应由考试委员会负责监考,焊工必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定:
(1)考试用焊条直径,除定位焊工规定用Φ3.2mm外,其他按工艺试验要求选用。
(2)试件坡口两端一律不得安装引弧板。
(3)试件在焊接前,应在试件上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和焊接位置记号。水平固定和45°固定的管子应仿照时钟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4)试件一经施焊,不得任意更换和改变焊接位置。
(5)在施焊过程中,不得采用机械方法自行消除发现的焊接缺陷。
船舶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表(略)
船用锅炉及受压容器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表(略)
(6)焊缝表面一律不许打磨、修补。
(7)试件焊接完毕,须将焊渣、飞溅等清除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