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凡经低合金钢试件考试合格者,即认为同时具有低碳钢焊接之技能。
4.13 凡经使用碱性焊条考试合格者,即认为同时具有酸性焊条焊接之技能。
第五章 考试用材料
5.1焊工考试所用钢材、管材和焊接材料均应符合本局所颁布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5.2考试试件的钢种应和焊工所要焊的产品钢种相同。
5.3考试用的焊接材料,应与母材匹配。
第六章 试件和试样要求 (略)
第七章 试验与评定
7.1各考试科目的弯曲试验项目及数量见第四章表4.4(1)~4.4(3),其试样尺寸应符合第六章6.5条的规定。
7.2试件经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可切取试样。
7.3试样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切取。若用气割方法,则每侧应留有不少于5mm的机加工余量。
7.4焊缝增强高和垫板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加工至与母材轧制面齐平,不得去除焊缝边缘的咬边。
7.5 弯曲试验用的压模外形尺寸见图6.6。如果采用滚轮装置弯曲,必须保证滚轴中心位置不受滑移。弯曲试样旋转要平,受力要均匀,弯曲要缓慢,试样应一次弯曲成型。
7.6 弯曲后,试样的受拉面,在任何方向上,不得有超过3mm的裂纹或其他张开性缺陷。
7.7焊缝外观检查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边缘应圆滑过渡到母材。
(2)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溶合、夹渣、气孔和焊瘤等缺陷。
(3)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试板不超过焊缝全长的10%,管子不超过焊缝全长的20%。
(4)不加垫板的试件焊接后,一般不允许有未焊透,但允许有深度不超过0.lOt(t为试样厚度),且不大于1.5mm,总长度不超过焊缝全长10%的局部内凹。
(5)不加垫环管子的根部焊瘤不得大于3mm。
(6)焊缝外形尺寸要求:焊缝增强高:平焊位置不得大于3mm,其他位置不得大于4mm。焊缝宽度:每侧不得大于坡口宽度2mm。
(7)考试试件外观检查合格后,在取样部位应打上本局ZC钢印标志。
第八章 复试与重新考试
8.1在每一考试科目中,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可允许在原试件上双倍取样进行复试。复试的结果全部合格,则该科目为合格。
8.2 在每一考试科目中,有2个试样不合格,则该科目为不合格,且不允许复试。
8.3 不合格的考试科目,允许在一个月内进行一次该科目的补考。补考的全部试样合格才算该科目合格。
8.4 焊工在考试中只有部分科目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仅可承认其考试合格的科目,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在实际工作中只允许从事考试合格科目的焊接工作。
8.5焊工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应在一个月后重新考试。
8.6 凡试件由于加工不当,或存在非焊接原因造成的缺陷时,则该试件作废,并重新焊接。
第九章 有效期限
9.1 Ⅰ、Ⅱ、Ⅲ(Ⅰp、Ⅱp、Ⅲp)类焊工的合格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为三年;自动焊工、定位焊工的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9.2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重新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再取得有效期三年。
9.3焊工在有效期内,焊接质量一贯优良,经考试委员会审定,报本局认可,可予免试并延长有效期三年。
9.4焊工考试合格后,如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焊接工作,应重新考试。
第十章 证书和标志
10.1焊工考试合格后,由本局发给《焊工合格证书》(证书格式见附件一)。
10.2《焊工合格证书》封面颜色分为:Ⅰ类为绿色,Ⅱ类为蓝色;Ⅲ类为红色。自动焊工为横色,定位焊工为棕色。
10.3焊工考试结果,由考试委员会填写焊工考试登记表及汇总表,焊工考试汇总表由本局盖章认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
10.4焊工应严格遵守《焊工合格证书》所规定的工作范围进行焊接。
10.5焊工在工作时,检验人员或验船师有权检查焊工的合格证书。
10.6焊工应佩带具有操作类别及工作范围的标志,标志颜色和证书颜色相同(标志符号见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