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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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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考试组织实施

(九)不准违规分派主考、监考、巡考人员和面试考官,严禁纵容、协助或者参与考试作弊;

(十)不准瞒报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禁擅自撤销或更改违纪记录;

(十一)不准编造、仿造和捏造违纪违规的处理依据,严禁擅自更改违纪处理决定;

(十二)不准擅自更改评分标准,严禁在评分时打人情分、关系分;

(十三)不准擅自拆开密封答卷册或违规涂改报考人员答题信息,严禁参与更改、伪造考试成绩等信息。

四、严格执行考试政策

(十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请托,严禁收受相关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十五)不准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严禁做出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十六)不准违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严禁干预体检医疗机构做出体检结论;

(十七)不准审批录用(聘用)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拟录用(聘用)人员,严禁公务员招考不考而录的行为。

五、严格资格证书管理

(十八)不准擅自扣发他人合法取得的资格(合格)证书,严禁利用发放、补办证书非法收取费用;

(十九)不准虚报、瞒报资格(合格)证书遗失信息,严禁擅自留存空白证书;

(二十)不准为考试不合格或未参考人员颁发资格(合格)证书,严禁伪造、变造资格(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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