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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州中小学入学工作意见(2)

2015苏州中小学入学工作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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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9 15:32

2015年苏州小学入学

中小学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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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

各市、区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市、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二)推进教育均衡

各市、区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等举措,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集团化办学,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有效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探索学段课程衔接,完善创新人才的系统培养,促进学生全面而又持续发展。

(三)控制办学规模

根据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初中办学标准,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新生入学人数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相匹配,保证校际间生均占有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基本均衡。在满足施教区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刚性需求的前提下,控制班级数量和班额。

(四)遏制择校现象

根据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努力提高地段生入学比例,促使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并最终得到基本遏制。积极调配公共教育资源,探索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制度改革,不断扩大热点学校服务范围,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对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择校的,学校必须从严控制,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择校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五)规范入学行为

坚决落实省“五项严格”和市“三项规定”,严禁任何学校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以各种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与艺术特色班,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学、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六)坚持“两个为主”

各市、区要扩充公办学校资源,挖掘公办学校潜力,进一步提高公办吸纳比例,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同城待遇。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快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加大公办学校定点吸纳随迁子女的力度,在辖区内居住并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学生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至公办小学、初中就读。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就近免试入学地段学校;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加大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的力度,严禁外来工子弟学校未经许可违规举办初中。

从2016年秋季入学开始,苏州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将试行积分入学。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未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及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非法举办的初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八)关爱特殊儿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障、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十五年免费教育的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对极重度残障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九)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定点公办学校入学或由教育部门安排入学的随迁子女,学校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借读费。

(十)优化服务措施

各市、区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

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统一于5月15日起,公示2015年学校施教区范围。苏州教育网(www.szedu.com)主页开通“2015年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初中校施教区”查询功能。

(十一)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精神,各市、区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帮助在苏华侨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配套服务工作。

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2号)的规定:“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5.中小学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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