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是否需要立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我国在存款保险立法时应结合欧盟存款保险立法的经验教训,提高立法层级,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强制性投保,并采取单一费率的存款保险。
胡继晔教授认为,从目前的立法规划来看,我国即将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采取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这样一来,存款保险法律的效力层级被降低了。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作为一项基本的金融安全制度和社会公共政策,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存款保险法;同时,国务院可以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
与此同时,胡继晔还认为需要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问题也应当予以关注。“正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占据市场份额一半以上的现状,为保证将来存款保险机构运作的有效性,其独立性显得更加必要。”胡继晔说。他认为,从美国和欧盟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往往拥有更高的效率。特别是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体制下,一个独立于其他政府机关的存款保险机构非常重要,因其能够制定出最有效的政策,并且不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干预;一个良性的信息交换与合作机制对存款保险机构而言也很重要,在我国,将来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协调好其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和银监会之间的合作关系。
唯学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