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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国内外政策性银行转贷类业务的典型模式

对比:国内外政策性银行转贷类业务的典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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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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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国内外政策性银行转贷类业务的典型模式

前言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方面的作用,一些政策性银行正是为了解决特定群体融资问题而成立,发放委托贷款、转贷款成为其普惠金融的重要模式。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实行“总行-分行”两级管理,网点分布决定了其难以贴近众多的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创业者等群体大规模开展金融服务。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推动下,两家银行创设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转贷业务模式。

一、国外政策性银行转贷类业务典型模式

(一)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委托贷款模式。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的中小企业融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运作,由经KFW认可的商业银行代理,商业银行筛选目标客户、开展贷款申请调查评审,汇总贷款申请并报KFW审查,KFW同意后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转贷。中小企业贷款是目前KFW最大的业务领域,回顾2017年国内贷款承诺518亿欧元中,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初创企业、个体经营者的贷款承诺达219亿欧元,占42.3%。KFW与商业银行建立联合供给机制,企业所需贷款的70%由KFW提供,并执行优惠利率,一般比商业银行低2-3个百分点;转贷银行可以上浮1个百分点,提供另外30%的贷款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KFW承担转贷银行的信用风险。

KFW在一些地区建立了责任免除机制,经过申请可以免除转贷银行部分责任。在风险防控和利益分成的双驱动下,商业银行能够尽力负责,开展有效的风险管理。在政策支持方面,KFW由政府提供资本金补充、财政贴息、财政贷款等支持政策,受政府监督,不受中央银行监管。在政府信用的支撑下,KFW被评为AAA级银行,通过市场筹资的成本很低,且不交税、不分红,所有盈利都留给银行,加之政府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KFW能够较好地实现财务可持续。

(二)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的间接贷款模式。

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BAAC)实行“总行-分行管理部-府办事处/分行-办事处”的管理体制,至2017年末拥有1352个分支机构。基于分布广泛的基层机构,BAAC共为580万户农业家庭提供直接贷款,并通过1461个农业合作社和86个农业协会,为221万户农业家庭提供间接贷款。成立之初,BAAC主要通过农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等组织向农民提供转贷款,直接贷款占比不高。

由于转贷款坏账率居高不下,BAAC逐步将业务重点从合作社转向农民个人,通过“连带保证责任信贷制度”来防控风险,直接贷款占比逐渐提高,目前占到全部贷款的8成以上。泰国政府对BAAC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如免征所得税、央行优惠利率等。泰国央行规定,商业银行按其存款的20%为农业部门提供贷款,若达不到此比例,须将差额部分存放于BAAC,这为BAAC提供了大量的低成本资金来源,保障其始终具备较好的财务可持续能力。

(三)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委托协作模式。

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AFC,2008年并入政策金融公库)“总店-支店”的两级运营管理体制,成立初期通过地方金融公司、信用金库等机构开展委托贷款,1958年开始办理直接贷款。截至2008年3月,AFC分别与197家同业机构建立委托业务协作关系,包括农林中央金库、35家信用农协联合会、82家银行、67家信用金库、4家信用组合和8家金融会社。AFC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来降低成本、延伸服务,但合作方式和权责划分采取了“有限委托”,前期调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环节由第三方机构来完成,贷款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环节由AFC自行实施。与此对应的,合作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对AFC委托贷款承担20%以上的连带保证责任。此外,通过农民以自有资产抵押、第三方保证、政府信用基金保证等增信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国内政策性银行转贷类业务典型模式

(一)国家开发银行转贷业务模式

1.生源地助学贷款。2004年,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业务向11家商业银行招标时发生“流标”事件,国开行申请开办高校助学贷款并获批准。国开行的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以信用方式发放,通过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作,形成“国开行总行和全国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和省级分行—县级(高校)资助中心—学生”的管理模式。各省教育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管理平台,负责牵头管理、组织开展本省助学贷款工作。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操作平台,负责助学贷款的具体办理管理事宜。资助管理中心贴近学生、信息充分、管理手段丰富,全面参与助学贷款全流程管理,在大大提高办贷效率的同时,增强了风险防控能力。

该模式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以省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实施主体,建立了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文,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行风险补偿金返还和分担机制:贷款损失若未超出风险补偿金,补偿金结余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或弥补因意外导致无力归还造成的贷款风险;贷款损失若超出风险补偿金,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这项创新既有效调动了各方积极性,也落实了资助管理部门的风险防控责任。

2.微小企业转贷款项目。国开行于2004年启动了微小企业转贷款项目(简称“微贷款项目”),借鉴欧洲复兴信贷银行的经验,由国开行与地方中小商业银行合作,国开行为合作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和转贷款批发资金,支持合作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个体经营者及小微企业提供正规金融服务。微贷款项目从2004年启动到2011年6月结束,先后有台州银行、九江银行等12家地方商业银行参与,接受国开行的技术援助。同时,国开行联合世界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机构,为合作机构提供中长期批发信贷资金,其中6家银行获得批发信贷资金,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24万笔、金额245亿元,平均单笔贷款10万元,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以下。

此后,国开行推出了“四台一会”(管理平台、统贷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信用协会)贷款模式。借助地方政府组织优势,国开行向统贷平台提供授信,约定实际用款对象、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统贷平台以委托贷款等方式向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农户等发放信贷资金,全额承担转贷款的信用风险。通过“四台一会”联动,建立起贷款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凝聚了各方优势和管理合力。

(二)进出口银行“统借统还”模式

进出口银行创设了“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由经认定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作为统借统还的借款人,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小微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然后以委托贷款或转贷的方式发放给小微企业。统借统还平台是该模式的核心枢纽,既履行借款人义务,即以还款责任人对用款企业进行监管并归拢还本付息的资金;也履行管理义务,协助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延伸监管触角。

具体实践中,进出口银行根据合作主体的不同,分别与融资租赁、产业集团、外贸企业和地方国企合作建立了不同的“统借统还”业务模式,引导各方优势互补,扩大金融服务辐射面。在管理上,除了常规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之外,进出口银行还与借款人、代理结算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统借统还平台与代理结算银行、小企业等实际用款人签署三方委托借款合同。

结语

代理结算银行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和三方委托借款合同约定来进行资金拨付,监督用款企业的资金使用,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人、代理行、保证人进行贷后检查,必要时延伸到用款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来源:微蓝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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