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银监会已向相关单位下发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拟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事实上的集团化经营加强监管,以解决分业模式下的监管真空问题。据该人士透露,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进一步修订中,可能以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经有多家金融机构形成了事实上的集团化经营,但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尚无一部专门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规定。此前,银监会曾于2011年3月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这一文件以银监会单独发文的形式下发。到了去年12月,银监会又下发关于地方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质认可条件的文件下,明确地方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
而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资产前总裁梅兴保表示,设立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完全可行。据了解,此前,根据财政部106号文的授权,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已经相继成立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
扩展阅读:国际上广义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质是指由国家出面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使命的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的特征,以及较为宽泛业务范围的功能特征。2000年11月1日,我国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对该类型公司做出明确定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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