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由银监会发布并将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据悉,新《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此外,新《办法》还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等。
据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新规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条件,要求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并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发起人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与此同时,银监会还表示,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司等升级业务。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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