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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个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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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学网小编提醒:本文是关于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大纲的个税所得法律制度部分。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考试分布在不定项选择题、判断、多选和单选中,在历年考试当中也是少见的。但是分值却次于2010年,所考的知识点包含了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税目、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计算分析方面主要是围绕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主。希望考生能够围绕考试知识点进行复习,并且顺利通过会计职称考试。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熟悉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六)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七)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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