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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个税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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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含,下同)起,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通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从2008年3月1日(含)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人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了一些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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