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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个税法律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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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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