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学科,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为此,唯学小编提醒广大考生,复习备考时一定要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同时切记学习要循序渐进,不可毫无头绪,盲目复习。下面小编整理了民法法条《无权代理》的主要内容,以供考生参考:
1.界定:
1)符合代理的外在特征,即行为人以自己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2)行为人本身不具有代理权。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案】该选项正确。
2.类型: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民法通则》66条第1款;《合同法》48条第2款)
(1)追认权和拒绝权为形成权,被代理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2)关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的不同。在代理人代理本人订立合同情形下,适用合同法,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表示者视为拒绝追认;订立合同以外的情形,适用民法通则,即不作否认表示者视为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48条第2款)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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