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也较多,为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把握考试重点内容,唯学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要点介绍,主要为您介绍了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望准备参加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能够认真查看,具体内容如下,以供参考:
《司法解释》十三条(教材P33-39,修订内容,重点掌握)
(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第一条,教材P33倒数第1段)
1.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011年,新增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教材P34第2段)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请参见《审计》教材第四章第二节;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审计》教材第五、六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
②误导性陈述;
③重大遗漏。
【例题1·多选题】会计师事务所在违反以下( )法律法规并且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样的审计业务报告可能被界定为不实报告。 花了几万元报名北京一家注册会计师考试包过强化班。去年该强化班押题的命中率非常高,需要该辅导强化班资料的朋友加我QQ750158010免费索取 来者不拒,逐一陆续发送给大家, 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拿证。
A.《注册会计师法》
B.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C.《企业内部控审计指引》
D. 诚信公允原则
【答案】ABCD
【解析】《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选项A、B、D均为不可违反的规定或原则,选项C的《企业内部控审计指引》也是部门法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时需要遵循。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第一款,教材P34第3段)
1. 利害关系人的含义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 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全新表达,注意理解)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 (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
3.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全新表达,注意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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