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第三条,教材P34第4段)
1.诉讼当事人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在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
(1)民法学界一般采纳“四要件”来界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四要件”依次是:
①行为人主观过错;
②实际损失的发生;
③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违法。
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免责或者减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也是“四要件”,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表现为: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
②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④注册会计师有过失。
(3) 事务所的抗辩事由
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定方面不符合这些构成要件的规定,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其中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是事务所免责的情形。
2. 举证免除民事责任情形(绝对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其中,上述第(1)、(2)和(3)属于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第(4)和(5)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花了几万元报名北京一家注册会计师考试包过强化班。去年该强化班押题的命中率非常高,需要该辅导强化班资料的朋友加我QQ750158010免费索取 来者不拒,逐一陆续发送给大家, 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拿证。
(九)事务所减责事由(第八条,教材P37,修订,重点掌握)
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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