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大纲和统一评分标准。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以获得由人事部颁发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近期,国家财政部修改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部分内容,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分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财政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注税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广大参加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的考生可关注。以下为正文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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