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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取消后的处置意见

质量工程师取消后的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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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15:27

质量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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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7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在取消各种资格考试决定中,质量工程师被包含其中。既然现在质量工程师取消了,那关于它的后期处置意见是怎么安排的呢?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抓紧修订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我部审核发布。

三、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我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到的职业资格项目调整、政策衔接、考试日期、报名缴费等具体事宜,另行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过渡办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指导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和后续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以上是对取消质量工程师考试后期处置意见的相关介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质量工程师考试后各种规定的信息请密切关注唯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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