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评分裁判员3-5人。根据竞赛的规模可设若干个裁判组。
(三)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二、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3-5人。
(二)检录员3-6人。
(三)宣告员1-2人。
(四)放音员1-2人。
(五)摄像员2-4人。
第五条 裁判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解释规则,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四)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
(二)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长的职责
(一)组织本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
(二)执行比赛中对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集体项目少于规定人数、配乐项目不合要求的扣分。
(三)有权对不合理的运动员应得分进行调整。
(四)裁判员发生严重的评判错误时,可向总裁判长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副裁判长的职责
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
五、裁判员的职责
(一)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参加裁判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二)认真执行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作详细记录。
(三)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动作演练的评分。
六、编排记录长的职责
(一)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二)准备比赛所需表格,审查核实比赛成绩及排列名次。
(三)编排成绩册。
七、检录长的职责
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和宣告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