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未完成套路不予评分。
第二十二条 配乐
配乐按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服装
一、裁判员应穿统一的服装。
二、运动员应穿任何适于运动的服装;提倡穿具有丰富多彩的民族特色、运动特色、时代特色和项目特色的武术服。
第二十四条 竞赛场地
一、单练和对练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场地周围至少应有2米宽的安全区。
二、集体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6米、宽14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场地周围至少应有1米宽的安全区。
第二十五条 比赛器械
可以使用任何武术器械。
第二十六条 其它比赛设备
比赛必须配备摄像机2台,放像设备1台,电视机1台,以及音响系统。
第三章 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二十七条 竞赛项目评分方法与标准
一、 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
二、 评分方法
(一)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根据与“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相符程度,按照等级分的评分标准,并与其他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运动员等级分数,在此基础上,减去其他错误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得分。裁判员评分可到小数点后2位数,尾数为0~9。
(二)应得分数的确定
3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为运动员的应得分;4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2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5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3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应得分可取到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数不做四舍五入。
(三)裁判长对评分的调整
当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在示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裁判长须经总裁判长同意,可调整运动员的应得分。裁判长调整分数范围为0.01分至0.03分。
(四)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和加上“裁判长调整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三、评分标准
(一)等级分的评分标准:
分为 3 档 9 级,其中: 8.50—10.00分为优秀; 7.00—8.49分为良好; 5.00—7.00分为尚可。(表1)
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是:
1.运动员应表现出所演练的拳种及项目的技术和风格特点、应包含该项目的主要内容,动作规范、方法正确,表现出该项目的主要技法;
2.劲力顺达,力点准确,通过运动员的肢体以及器械表现出该项目的力法特点;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器械项目还需身械协调;
3.节奏恰当,表现出该项目的节奏特点;
4.结构严密,编排合理,整套动作均应与该项目的技术风格保持一致。
5.对练还须动作逼真、配合严密,攻防合理。
6.集体项目还须队形整齐,配合默契并富于变化。
7.配乐项目的动作与音乐和谐一致,音乐的风格应和该项目的技术风格相一致。
(二)裁判员执行的其它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表2)。
(三)裁判长执行的其它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
1.完成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凡不足规定时间达2秒以内扣0.1分,达4秒以内扣0.2分,达4秒以上,最多扣0.3分;凡超出规定时间达5秒以内扣0.1分,达10秒以内扣0.2分,达10秒以上,最多扣0.3分。
2.集体项目的人数,少于竞赛规程规定的人数,每少1人,扣0.5分。
3.配乐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者,扣0.5分。
第二十八条 表演项目奖项的评定方法标准
一、评分方法
表演项目的满分为10分。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和表演水平,按照与“表演项目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相符程度,并与其他的表演项目进行比较,确定该项目的等级分。裁判员评分可到小数点后2位数,尾数为0~9。
二、评定标准
分为 3 档 9 级,其中: 8.50—10.00分为优秀; 7.00—8.49分为良好;5.00—7.00分为尚可。(表1)
表演项目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是:
(一)以武术技术为主要内容,并能较好的吸收和融合其他艺术形式的元素。
(二)能较好地利用其他艺术的表现手法,来烘托武术的技术风格。
(三)结构严密、内容充实、技术熟练、配合默契、主题突出,富于时代气息,充分展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四)音乐与主题和动作密切配合。
(五)富有创新意识。
第二十九条 最后得分的示分
(一)由评分裁判员将各自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示分后,再由裁判长示出最后得分。
(二)也可以由评分裁判将各自评出的运动员得分,通过评分纸条传递给裁判长,再由裁判长示出最后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