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辅助工作人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员的职责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二、检录员的职责
按照比赛顺序及时进行检录,将比赛运动员带入场后,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
三、宣告员的职责
向观众介绍上场运动员,报告比赛成绩,介绍有关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规模、项目的特点及武术套路运动的知识。
四、放音员的职责
(一)配乐项目比赛第一次检录时,负责收取音乐带或光碟,根据比赛出场顺序进行编号。
(二)运动员站在比赛场地3秒钟后,开始放音。
(三)比赛时不得将音乐带或光碟转借他人或复制。比赛结束后及时将音乐带归还运动队,不得丢失。
五、摄像员的职责:
(一)对全部竞赛项目进行现场摄像。
(二)遵照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播放相关项目录像。
(三)全部录像均应按大会规定予以保留。
第二章 竞赛通则
第七条 竞赛性质
一、竞赛类型分为:
(一)个人赛
(二)团体赛
(三)个人及团体赛
二、按年龄可分为:
(一)成年赛
(二)青少年赛
(三)儿童赛
三、按内容分为:
(一)单拳种、或单项项目赛
(二)集体项目赛
(三)综合项目赛
第八条 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
1、流传有序的各拳种流派的传统武术套路(包括单练的拳术、器械,对练和集体项目)。
2、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其他各种武术套路(包括单练的拳术、器械,对练和集体项目)。
3、武术健身拳操。
二、集体表演项目:
以武术为主要内容,并具有一定艺术性的集体表演项目。
第九条 竞赛年龄分组
一、老年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二、中年组:40周岁至59周岁;
三、青年组:18周岁至39周岁;
四、少年组:12周岁至17周岁;
五、儿童组:不满12周岁。
第十条 申诉
一、仲裁委员会受理比赛过程中对执行规程、规则有争议的申诉。
二、范围仅限于裁判长扣分。
三、申诉程序
参赛队如果对裁判评判本队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该项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该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申诉费。一次申诉仅限一个内容。
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诉内容进行认真审议,查看仲裁录像,如裁判评判正确,提出申诉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如果因不服而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由仲裁委员会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比赛成绩;如裁判评判错误,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竞赛监督委员会对错判的裁判进行处理,但不改变裁判结果,退回申诉费。裁决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一条 比赛顺序的确定
在竞赛监督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组排序,确定项目比赛顺序和运动员上场顺序。
第十二条 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检查服装和器械。赛前1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 ,第三次检录时间为赛前5分钟。
第十三条 礼仪
运动员听到上场点名时和完成比赛套路后,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第十四条 计时
运动员由静止姿势开始肢体动作,计时开始;运动员结束全套动作后并步站立,计时结束。
第十五条 示分
运动员的比赛结果,公开示分。
第十六条 弃权
不能按时参加检录与比赛者,按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 兴奋剂检测
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兴奋剂检测。
第十八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单项(含对练)名次:
按比赛的成绩高低排列名次。得分最高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依此类推。
二、个人全能名次:
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多少进行评定,得分最多者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三、集体项目名次:
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四、团体名次:
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五、得分相等的处理:
(一)个人项目(含对练)得分相等的处理:
1、两个无效分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的平均值者列前。
2、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3、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4、如仍相等,名次并列。
(二)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比赛中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三)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按个人项目得分相等的处理办法处理。
(四)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单项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第十九条 集体表演项目奖项的评定
一、集体表演项目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确定获奖等级的方法是按得分的多少排序,各奖项的比例由竞赛规程规定。
二、集体表演项目也可设置其它特别奖项。
集体表演项目设置的特别奖项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二十条 套路完成时间的规定
一、太极拳4—6分钟;太极器械3—4分钟。
二、其他单人项目和对练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为40秒至3分钟。演练至2分30秒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原套路内容较多,完成全套时间较长者,应据此规定可将套路进行简化)。
三、集体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不得超过4分钟。
四、集体表演项目完成的时间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