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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普通本科和职业本科学位在就业、考研等方面有同等效力

最新消息:普通本科和职业本科学位在就业、考研等方面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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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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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学位体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职业本科纳入现有学士学位工作体系,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在证书效用方面,职业本科与普通本科价值等同,在就业、考研、考公等方面具有同样的效力。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

《意见》坚持职业本科与普通本科两种类型、不同特色、同等质量,将职业本科纳入现有学士学位工作体系,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证书格式一致,但在学士学位授权、学位授予标准等方面强化职业教育育人特点,突出职业能力和素养,完善职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职业本科高质量发展。

在执行方面,普通本科和职业本科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管理办法》进行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和质量监督;在证书效用方面,两者价值等同,在就业、考研、考公等方面具有同样的效力

《意见》明确,申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的学校须为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具有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可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根据《意见》,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区域(系统)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审批工作,应及时修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突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育人特色,明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相关要求;制定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授权专业申请基本条件,不得低于教育部颁布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标准。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程序。主要程序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还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水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此外,《意见》明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来源:湖南文都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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