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受理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海关须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
(1)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将说明理由。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
(1)备案的变更
向海关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2)备案的注销
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或者注销备案,给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3)备案的撤销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已备案或尚未备案)即将进出口,或者接到海关就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发出的书面通知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名称;
④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⑤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⑥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除填具申请书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志、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3)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