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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考点讲义:海关保护制度(3)

报关员考试考点讲义:海关保护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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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7 11:36

报关员考试

报关员考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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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收发货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其扣留申请办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的扣留申请相同。

②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申请,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l0万元的担保。

(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白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 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除外。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使用总担保,应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并随附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③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是指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担保事项发生期间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须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将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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