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总会遇到拾到东西,不过那个时候你是怎么想的呢?是拾金不昧?还是偷偷溜走?拾金不昧不仅是种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无论如何我们都要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下面就是一个很好的事例!
18日晚上,市民张先生和哥哥在南京乘坐一辆出租车到中央门附近下车时,弄掉了刚买的iPhone7手机,恰巧被搭载他们的的哥捡走,的哥没有主动还失主。张先生通过派出所调看监控才发现手机被的哥胡师傅捡走。经过联系,双方约在浦口见面,胡师傅开价1000元的好处费,后来张先生一怒下报了警。
当晚,张先生联系上胡师傅后,对方承认捡到手机,但条件是要给好处费,开价1000元。张先生为了拿回手机,他答应给800元,让对方约个地点。双方约在江山路交接。见面后,张先生和哥哥上了出租车,他向胡师傅解释,身上没现金,但可以支付宝转给他,对方说没钱就没手机。张先生借口检查一下手机,然后用支付宝转账给他,他拿到手机后就与胡师傅吵了起来。“这样要价让人很不舒服,如果他主动还我,就算不提好处费,我也会主动给他500元的。”张先生说,对方的态度让他很来气,所以报了警。
民警批评教育胡师傅后,他承认自己不该有占便宜的心理。最后,张先生拿回手机,并答应回家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转给驾驶员200元。民警认为,捡到东西数额较大,失主找上索要,如果拒不归还,在法律上可构成侵占罪,捡到遗失物主动归还,应是服务业应有的职业素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有律师说,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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