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正式公布,业内人士纷纷感叹,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不仅有利于释放金融机构经营活力,有利于增强金融创新的动力,更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据了解,新修订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2008年出台的老《办法》相比,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新修订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减负”和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不仅增强了竞争力,也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未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在支持经济转型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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