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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存监管过度嫌疑

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存监管过度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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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 10:53

金融

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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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深金融市场观察人士朱邦凌撰文指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目前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互相交织,甚至不少金融诈骗以创新为名鱼龙混杂。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和一致性,不能实行双重标准。但现实却是,监管层对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等众筹式的普惠金融存在监管过度嫌疑,P2P、贵金属现货投资等领域却存在无明确监管部门甚至监管缺失现象,存在金融“黑洞”。

朱邦凌表示,一个没有严格监管的市场,必然伴生各种金融乱象,甚至滋生金融诈骗等犯罪现象。近几年是P2P“爆炸式增长”的阶段。《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揭示,2012年末P2P借贷服务平台超过200家,2013年网贷行业总成交量超过100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20万。但金融监管部门的缺位,使P2P网络信贷平台频频出现老板“跑路”现象,去年已有80余家网贷交易平台相继倒闭,涉及金额约12亿元。

同样的,互联网金融个人理财同样存在很大风险。朱邦凌表示,监管确实是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尤其在一个缺乏市场自律与市场信用的新兴市场环境下,严格的监管与谨慎的创新应该是主基调。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产品,也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就得要有严格的信用风险识别机制和程序,以及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所有的金融产品,都应该按照现有的金融法规纳入监管范畴,但关键是以法制理念进行监管,不能走向过度监管和放任自由、出了事再说的两个极端。

他认为,监管的双重标准与监管法制化的模糊,使监管政策随意性较大,导致部分金融产品有监管过度之嫌,而部分金融产品又放松监管甚至放任自流。他指出,互联网金融在创新领域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在法律上规范,完善法律规则,健全准入制度,不能以鼓励创新为名一味地放松管制。同样的,也不能以金融安全之名扼杀创新。他建议,监管层在互联网时代应加强“互联网思维”,鼓励真正的金融创新,严厉打击假借创新之名的金融骗局,以法制化监管促进市场早日形成自治能力和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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