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唯学网 » 司法考试 » 试题专题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卷一:单项选择题(4)

来源:唯学网•教育培训(www.vixue.com)  【唯学网 • 中国教育电子商务平台】 加入收藏

16 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得甲国国籍。200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 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 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 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参考答案:D 解析:D。本题考查中国国籍的丧失。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国籍的丧失分三种情况:

(1)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3)不得申请退籍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戴某作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不能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其还是中国人。故D项正确。

17 下列哪一种情况不违反《律师法》的规定?

A. 甲律师原在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迁居后转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同时仍在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执业

B. 大学教授乙在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并要求受理机关保密

C. 丙律师在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代理了一起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诉讼

D. 丁先生法律本科毕业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参考答案:D 解析:D。《律师法》第l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选项A错误。《律师法》第l2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5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6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l2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11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2)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由此可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根本不可能在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申请兼职律师,更谈不上要求受理机关保密。选项B错误。《律师法》第ll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选项C错误。

《律师法》第l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可知,法律并不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18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发生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要求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中员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根据国际法中关手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则以及中国法院的实践,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 法院仅适用我国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

B. 法院直接适用WT0协议的规定,依照WTO协议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对被诉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C. 法院对于我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的内容,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我国法律中没有作出规定的内容,直接适用WTO协议的规定

D. 在WTO协议与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优先适用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反补贴行为的规定

参考答案:A 解析: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实践正处于发展中。根据2002 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新实践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考虑到WTO协议的复杂性和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WTO协议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只能采取排除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的策略。这表明,WT0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倾向于采取“间接转化”的方式,故A项当选。

19 下列关予古代契约法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 “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 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B.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 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 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C.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D.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 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参考答案:A 解析: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 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因此,A项错误,B、C、D三项 说法正确。

20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A. 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 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受援人交通费

C. 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 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 、公证员朋友出席

参考答案:D 解析:D。《法官行为规范》第4条有关保持司法廉洁的规定中的第3项明确规定: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所以。A项金法官为原告推荐律师的行为是违背职业纪律要求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无偿的。闻律师收取受援人交通费,同样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故B项错误。依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l2条第5项的规定,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 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对公证员应予以警告处分。C项中,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其中“法学副教授”为专业技术职务,因此,此种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故C项错误。D项中,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这是提高职业能力的活动,是法律职业人员社会责任心的表现,不违反有关规定。故本题答案为D。

0% (0)
0% (10)
已有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