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收保全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免予扣留财产的担保
①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③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上述规定。)
2.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适用
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海关事务担保一般适用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海关事务担保的免除
《海关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担保提前放行货物的,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这种特别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免除担保而被收发货人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但同时规定,海关对享受免除担保待遇的进出口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当事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停止对其适用免除担保。
当事人连续2年同时具备通过海关验证稽查、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没有拖欠应纳税款、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且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的,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海关事务总担保
为了使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相对稳定且业务频繁的企业免于反复办理担保,《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提供总担保后,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同时规定,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可申请总担保的常见情形有:
(1)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性出口或需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2)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3)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
(二)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海关法》规定:“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具有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是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的基本要求。对于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即使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如其他有关法律对担保人资格已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则这种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则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1)担保责任的含义
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主要是指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义务。根据担保个案的不同情况,其责任范围也有区别。
(2)担保的期间
这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起止时间。担保人在规定的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逾期,即使被担保人未履行海关义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鉴于法律规定可适用担保的范围内所涉及的事项千差万别,不可能对此作统一规定,因而担保期间主要由海关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来制定。
(3)担保责任的解除
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承诺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担保期间届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应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