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事务担保方式分为4种:
1.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拒收。
可自由兑换货币,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存单是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3.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担保银行的范畴。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的货物,可由中国国际商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展览品等暂准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
4.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指除上述财产、权利外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与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分类及适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和抵押金3种。
①保证金
保证金适用于下列情形:
——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暂时进出境的;
——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一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
风险担保金包括:
——一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对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一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一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③抵押金
抵押金包括:
——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2)担保金额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其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①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②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③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④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⑤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此外,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