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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精选讲义:海关事务担保制度(4)

报关员考试精选讲义:海关事务担保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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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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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程序

(1)担保的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当事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并按海关审核确定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①交付担保资金

以担保资金方式申请担保的,应按下列规则交付:

A.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账,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账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

海关业务部门向当事人收取担保资金后应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并注明担保资金类别。

②交付保函

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被担保的法律义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2)担保的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符合规定的担保,白海关决定接受之日起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担保,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

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

(3)担保的变更

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担保财产、权利的退还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的退还手续。

①应予退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A.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B.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C.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D.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②退还手续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白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海关履行职责,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5)担保的销案

当事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当事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函。

3.担保人、被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被担保人违反《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海关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被担保人从事有关海关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有关海关业务的注册登记。

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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