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8年8月7日发布了《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2008年第18号),以规范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条例(草案)》出台
2008年我国首个营养法草案《营养条例》已提交卫生部,正在报国务院审批。该条例既针对公众健康,也对食品加工企业提出具体要求,管理范围包括政府应该如何投入,企业生产时应配备哪些人才,幼儿园应如何推行儿童的营养工作等。
首先对食品质量标准中营养方面的详细规定,完善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并为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提供指南。其次,着力解决目前中国营养师严重不足的问题,食品企业、幼儿园、食堂等将来也都将被要求配备营养师。最后,国家还将对特定人群营养立法,包括儿童营养法、学生午餐法、妇女婴幼儿特殊营养补充法、老年人营养保障法等。
其中部分与公共营养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餐饮部门的营养指导)
餐饮单位和部门的厨师应接受必要的营养知识培训,并服从营养师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供餐单位的营养指导)
托幼机构、学校、医院、养老院、运动(运动食品)队所等集体供餐单位和食品企业应配备相应比例的专职、兼职营养师。
第三十二条(社区营养与初级卫生保健(保健食品))
将营养工作内容纳入到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中,提高初级卫生保健人员的营养知识水平,并通过他们指导居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方食物资源改善各地区居民的营养状况。
县级卫生机构按照职能分工承担区域内农村基层营养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每个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一名营养专业技术人中员,负责当地居民的营养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生营养保障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学生营养工作,改善我国学生营养状况,使学生的身心得以健康(健康食品)发展,在学校中推行营养教育和普及营养知识
第四十六条(学生营养保障的管理机构及职能)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机构,国家级营养管理职能机构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
定期开展学生营养与体质调查,并进行营养指导。
第四十七条(学校在学生营养保障的义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将学生营养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在教学课程中安排适当学时的营养教育课程:通过营养计划的实施对师生起到营养示范教育作用。
第四十八条(学生营养保障的经费负担)
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中拨出专项经费支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第六十七条(营养师的认证)
国家委托营养专业权威机构统一组织营养师的资格认证。认证合格者方可从事营养师相关工作。未取得营养师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职业范围内的工作,也不得使用营养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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