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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入刑引争议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入刑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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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11 09:31

高考

高考志愿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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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事情常有发生,就今年来说,就有好几起,其中,最广被人知的就是“胶州高考生常升志愿被篡改”一事,目前涉嫌篡改者被刑事拘留。对于涉嫌篡改者的处罚,法律界人士对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意见提出了不同观点。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属违法,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形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比较恶劣的事情,但是否构成犯罪呢?为此,查阅此前相关案例,其中,在2012年,篡改四川眉山12名考生高考志愿的3位涉案老师则分别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到八个月不等。

相较为谋取篡改学生志愿老师,出于个人目的篡改同学志愿的考生,对其后续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各方存有争议。法律界人士对于篡改他人志愿的后续处罚、是否构成犯罪等存不同意见。

填报高考志愿的个人用户名和密码属于个人信息方面的范畴,也属于个人隐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指出,《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情形。

质疑是否应归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名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朱明勇指出,胶州案例中的郭某并非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他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的。相较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他的行为可能更接近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因为考生填报的志愿院校,属于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发送的私密通信。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修改他人志愿,等于修改他人私密通信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朱明勇指出,只有情节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本案被侵害者对侵害人表示谅解,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评审这种结果是否严重。

就胶东案例,《检察日报》今日刊文指出,因为方方面面的努力,常某最终还是收到了陕西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常某及其家人也因此原谅了郭某的行为。但郭某的犯罪行为已然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首先是直接导致了常某没能按照正常程序被录取,对常某及其家人的伤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显而易见。其次,公安的介入以及超常规的录取程序,加大了方方面面的运行成本,也使得正常录取程序的公信力受到了负面影响,高考威信受到破坏。常某最终能够上大学,应该感谢警方的及时破案、省招办和陕西师大的“特事特办”以及舆情的关注和呼吁,而不能认为是“郭某犯罪不够严重”所致。常某及其家人对郭某的谅解,不能构成对郭某从轻处罚的充分条件。常某的“谅解书”也不应动摇法律对郭某的严惩。

专家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入刑意见不一

有观点指出,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无关于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明确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指出,篡改他人志愿的案例发生后,要考量填报志愿的软件系统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或者考生本人是否存在疏忽,填报志愿后未安全退出系统、未保存好密码等。因为事后的惩罚永远赶不上事先预防带来的效果要好。

此外,洪道德认为可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入刑。他指出,篡改他人志愿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失去上大学的机会、从而影响其未来职业选择、预期劳动报酬。他建议量刑参照《刑法》有关考试方面犯罪的规定。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洪道德建议,如果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当做一种犯罪行为,在处罚上应以经济处罚为主,以人身权利处罚为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不主张将篡改他人志愿纳入刑法。他的理由,一是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属罕见个例,很难成为大规模事件。第二,被害人自己本身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进行有效的防卫,把密码保管好可能避免被篡改的情况发生。而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之前采用其他的手段完全能够很好地处理。

曲新久也认为无需针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案例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就比如《刑法》中已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可能再单独规定一个损坏公共厕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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