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在完善教育制度、实施教育政策、强调家庭教育和家庭价值观培养以及促进社会和道德发展方面的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大创新是明确界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方。实施的主要责任方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而支持责任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妇女儿童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公安、民政、司法机关、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等。
《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家庭教育的方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并进一步细化了各主体的责任。这大大加强了为未成年人创造积极的家庭教育环境的法律支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提高了社会内部,特别是家长对这一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了解自己的责任。其次,它明确了家庭、学校和相关社会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具体规定对正确处理家校关系、形成教育孩子的合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