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日本的经验与启示
前言
五年来,“一带一路”建设与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国内金融机构带来了新市场与新业务,同时也对我国金融服务支持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新时代开放经济格局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将更强调高质量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鼓励有助于国内产业升级和优质富余产能国际对接的企业海外投资。为了有效发挥金融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需要根植中国国情,借鉴日本发展经验,以市场化为原则发挥成本和政策支持等优势,整合政策性、商业性和开发性金融资源。
一、我国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与企业海外投资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全流程监管逐步完善,高质量与理性对外投资受鼓励
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健全政策体系、扩宽融资渠道、简化审批手续三项举措加快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加大金融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是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可以推动我国优势产业与充裕产能走出去,实现国际产能合作共赢,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而推动我国金融业、制造业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从2014年到2018年,我国对外投资政策经历了从鼓励企业“大规模走出去”向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的较大转变。
2015—2016年两年间我国非金融类海外投资迅速增长,但一些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与其主营业务并不相关,存在明显的资产转移嫌疑。这种“非理性”投资引发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对投资风险的忧虑,并果断采取措施加强政府监管。2018年1月,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该备案(核准)报告在对外直接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举措,实现了对海外投资的全流程管理。备案(核准)报告作为新时代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重要性制度,可以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我国海外投资朝着健康、规范、可持续方向发展。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
按照资金来源不同,目前“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基本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不仅提供传统授信,而且建立了中外合作基金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第二部分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四大国有银行是“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主力,其中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凭借走出去的成熟经验和广泛的海外分支机构在“一带一路”投融资中占据主导地位;第三部分是专项投资基金,2014年2月19日设立的丝路基金是为“一带一路”量身打造的具有国际标准的融资支持机构,以中长期开发股权投资为主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第四部分是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是唯一一家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保险,促进我国对外经贸投资的发展。
二、政策建议
(一)强化前中后全流程管理,促进海外投资可持续发展
中国对“非理性”海外投资加大监管力度是提高投资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与发展成熟的经济体相比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在管理措施上不能照搬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的做法,应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从国家层面来看,要鼓励并引导企业海外投资与服务国内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和价值链位置由中低端向中高端攀升等发展目标、规划相适应。从部委层面来看,各部委应建立投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原则对企业海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流程管理。从企业层面看,对“非理性”投资加大监管强度与力度是帮助企业规避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有效举措。
(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信用”支持制度,解除企业海外投资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现有的保险服务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会面临的经营、政治与汇兑管制等潜在风险保护有限,不利于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建立健全投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为此,我国应借鉴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经验和先进举措,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结合日本以财政理赔为后盾的做法,设立具有政府职能的对外投资保险机构,为海外投资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采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扩展境外投资保险业务与范围,体现宽严适度的原则。
应参照日本推进政策性“信用+保险”合作的做法,建立我国境外投资信用担保体系与制度,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债务、信贷等信用风险提供担保;建立担保机构的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反担保、再担保等方式分摊风险,防范贷款风险,从而有效消除企业海外经营的后顾之忧,帮助企业应对、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提高我国企业风险抵抗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加快金融机构海外布局,服务企业海外投资需求
日本的经验是当企业“走出去”时,为之提供配套服务的金融机构也随之积极展开海外业务。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进程滞后,境外分支机构建设比较落后,不能满足企业“走出去”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海外经营的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非银行金融机构凤毛麟角,仍处于国际化经营的初级阶段。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以资金融通为抓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海外发展战略,加快拓展海外业务的步伐,尽快完成境外分支机构网络的布局;打造一个强大的国际化经营平台,提供全方位、本地化的有效金融服务,不断提升跨境金融服务综合能力;实现“走出去”金融机构的多样化,逐步形成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海外业务的新格局。
(四)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满足企业“走出去”多元化融资需求
目前我国构建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较好地促进了企业“走出去”,但与日本完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相比,我国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仍面临优惠贷款利率总体较高、较低的政策覆盖和支持力度以及业务相对单一等诸多问题,使得企业“走出去”的融资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政策性金融机构往往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去”重点扶持,而对其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则无力顾及。
因此,在借鉴日本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的同时,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体系,探索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机制和结构性改革,强化对外投资信贷配套服务;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和渠道,扩展对外直接投资信贷业务与规模,进行业务创新;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杠杆效应,牵头银团,撬动商业性金融,增强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参照日本为中小企业发展设立针对性金融公库的做法,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利息补贴。改善融资环境,推动国内政策性金融机构同东道国引资机构以及亚投行、丝路基金、中非发展基金等双边多边机构合作,参与联合融资、联合贷款与投资基金建设,为符合国家战略的企业海外项目提供优惠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作用。
(五)金融机构提供增值服务,与企业携手开拓海外市场
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搭建起通往世界的资金桥梁,还可以为企业海外投资引路护航。金融机构可以发挥自身的跨境服务优势和信息优势,完善对外直接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同东道国引资部门的合作、交流与协调,对东道国的政策、法律、风险等进行深入分析,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一体化、综合性信息和咨询服务,引领企业“走出去”,帮助企业应对、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与企业携手开拓海外市场。
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逐步落实,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步入了黄金期,伴随着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对金融支持服务需求高的大型项目走出国门,完备的金融支持体系的重要性尤为凸显。目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金融体系已经相对完备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来源:嘿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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