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客户资产;(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2)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与基金业有密切关系。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可以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自己发行的基金;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其他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受益凭证;还可以接受基金发起人的委托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帮助管理基金,并据此获得一定的佣金。
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有效的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
2.自营业务内部控制;
3.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
4.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
6.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
7.分支机构内部控制;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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