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物业管理制度,让市民们享受到更便利的物业服务。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相关信息小编整理如下: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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