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商事登记立法的原则
1、放任设立原则——太松(基本不用)
2、特许原则—太严(基本不用)
3、行政核准原则——特殊行业运用
4、准则原则——法制下的放任
5、严格准则原则—多数国家采用
八、商事登记立法形式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发布。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998年5月28日
3、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2000年8月22日发布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发布;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4日发布;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451号修改 .
九、商事登记效力
(一)商事登记所确立的关系
1、商主体——国家——管理关系 2、商主体——其他商主体——交易关系
(二)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强制登记主义。 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2、任意登记主义。 只有宣告的效力
(三)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十、商事登记改革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
1、登记多元化。 2、登记程序繁琐。
(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统一商事登记立法。2、简化商事登记程序,全面实行商事登记现代化。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
2、殊的效力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殊的效力。
3、不实登记的效力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的延伸意义
1、利于商主体通过登记公示取得公信2、利于国家对微观商事主体的了解,进而调整宏观商事调整3、便于国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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