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中,知识点的考察一般是融合在实例中并且实例是贴近生活的,比如今年司法考试中关于儿子救落水母亲和媳妇的问题。为方便大家复习,对于司法考试的知识辅导唯学网也是用实例为大家进行呈现,下面就是关于共同犯罪知识的介绍。
周某开车送朋友李某、杨某回家,途中周某接到一个电话,便奔赴一家旅馆。不久,李某、杨某二人看见周某与刘某在旅馆外互殴,刘某的几名雇员也上去帮助刘某。杨某于是手持铁管与刘某的几名雇员发生殴斗,但没有打倒刘某。李某看到周某被刘某压在身下要吃亏,就用随手捡起的打气筒打向刘某,之后周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刘某右眼因伤被摘除,经鉴定属于重伤,但没有证据证明究竟是谁打中刘某的右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杨某与周某成立共同犯罪,犯罪性质应根据周某的行为性质确定
B.李某、杨某与周某不成立共同犯罪
C.李某、杨某与周某均对刘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D.周某应对刘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李某与杨某不必负责
【考点】承继的共犯
【解析】A项,李某、杨某在周某着手实行后犯罪既遂前加入的,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C项,对于承继的共犯而言,如果无法排除结果是在承继共犯人加入之前造成的,则承继的共犯对此结果不用负责,因此李某、杨某不必对刘某的重伤结果负责;与之相反,对于周某而言,无论重伤结果是在李某等人加入之前还是之后造成,其都应负责。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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