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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专项记忆——经济法

司法考试专项记忆——经济法

唯学网 • 教育培训

2015-8-11 15:25

司法考试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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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历年司法考试中经济法的食品检验制度一直是大家一个弱点,唯学小编为了加深大家对食品检验制度的理解,为了让大家顺利的拿到司法考试这部分的分数,现在就为大家带来关于经济法中食品检验制度的一些知识点,希望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到大家顺利得分。

(一)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地位

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食品检验资‘质,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机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鉴于以往的教训,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三)不同机构和组织的食品检验活动

1.食品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依照职权,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法律 教育 网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2.自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第三人委托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被委托的机构应当是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合格食品检验机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专项知识。要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请密切关注唯学网的司法考试专栏,唯学小编会在第一时间为您带来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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